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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发商不得向新建商品房用户收天燃气初装费

燕赵都市报  作者:宗苗淼 代睛  2012-12-28 09:54

[摘要] 27日,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获悉,按照规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省物价局欢迎市民拨打12358、0311-87017138举报乱收费行为。


燕赵都市网沧州电(记者代晴、韩泽祥)沧州多个小区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引发业主强烈不满,物价部门为此召开全市房地产公司告诫会,明确表态: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燃气初装费。12月14日、15日,本报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12月20日,沧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申,自告诫会起,坚决不允许开发商再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及时退还。据悉,从19日开始,沧州市荣盛房地产公司旗下的锦绣天地和兰亭苑小区已开始办理退费手续。

违规收燃气初装费要从重处罚

本报报道后,沧州市区多个小区的业主致电本报,反映开发商收取了2600元的燃气初装费,询问这项费用收得是否合理。据悉,早在2010年8月20日,我省就出台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但结合沧州的实际情况,沧州市物价局于当年年底又下发了[2010]32号文件,规定沧州市以2011年1月1日为界点,在此之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单位不能收取燃气初装费。

12月20日,沧州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科长彭培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照[2010]32号文件精神,开发商于2011年1月1日之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再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属于违规行为,一律不允许。今年12月14日,沧州市物价局召开全市房地产公司告诫会,规定从当天起新建小区不论何时取得《施工许可证》,都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即便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也不能再收。物价部门要对此违规收费行为严厉整顿,开发商违规收取且不退还的,物价部门将从重处罚。

开发商向业主退还燃气初装费

沧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魏宝仓告诉记者,告诫会之后,他们派出8名执法人员已对沧州市嘉禾一方小区、沧州市天成郡府小区、沧州市荣盛锦绣天地小区、沧州市荣盛兰亭苑小区进行了监督检查,责令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的小区开发商立即退还业主此项费用。

沧州市荣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负责人称,按照沧州市物价局“告诫会”的会议精神,公司自查后决定将违规收取的燃气初装费退还给业主。从12月19日开始,公司已经电话通知了锦绣天地、兰亭苑的业主,让大家持交费票据和身份证明领取此项费用。20日上午,记者与沧州市荣盛锦绣天地的几名业主取得联系,“今天一早,开发商就给我打来电话,让我本人持身份证去退天燃气初装费。房子都买一年多了,我还不知道这项费用能退呢!”业主徐女士说。

另外,沧县、孟村等地的一些业主给本报打来电话称,看到沧州市物价局的有关燃气初装费的有关规定,找到开发商理论并要求退费,但对方拒不执行。向当地物价局投诉后,也没有结果。沧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称,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物价执法人员将对市区各小区展开拉网式检查,发现开发商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后,不但要责令其立即退还,而且也从重处罚。同时,他们将督促各县市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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