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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限购再升级 补缴社保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中国之声  2017-05-19 09:33

[摘要]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17日晚上,河北唐山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住房限购再次升级,其中,补缴社保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17日晚上,河北唐山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住房限购再次升级,其中,补缴社保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继今年4月14日唐山出台住房限购政策后,昨天晚上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从今天起开始执行。具体调控措施是这样的:

一、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唐山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对已经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唐山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以上范围内向其售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在唐山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装修贷款、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时,仅限于其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共同还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是这样的: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这一次唐山出台的限购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要求各地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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