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市缴存职工到外市购买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由其缴存地管理部、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管理部、分中心核实专用章。
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规定,现就我市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事宜规范如下:
本市缴存职工到外市购买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由其缴存地管理部、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管理部、分中心核实专用章。
样例: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冶分中心核实专用章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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