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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没找到 马航失联当事人就被催房贷了

今日头条  2015-10-21 12:42

[摘要] 今天是2015年10月20日,距离马航MH370失联已经591天。今天笔者看到“马航失联”几个字,于是点开来看,结果却是马航失联当事人未按期还贷被诉,法院驳回。

今天是2015年10月20日,距离马航MH370失联已经591天。今天笔者看到“马航失联”几个字,于是点开来看,结果却是马航失联当事人未按期还贷被诉,法院驳回。

飞机没找到,人也还没找到,房贷倒先催到了,这世界上还有什么比这更惨的事吗。不过,终法院还是驳回了该诉求。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买了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首付款为81余万元,剩余房款189万元贷款。第二年3月27日,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A银行签订《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让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A银行按约向李先生发放贷款189万元,期限30年。

后来就是令人心痛的马航失联事件了,因李先生失联,其贷款未进行偿还,A银行找上房地产公司,要求其代李先生清偿拖欠至今的贷款本息114420.11元。此后,房地产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9061.26元,并将房屋腾退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不过法院的处理是驳回,理由如下:根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搭机证明,李先生所乘飞机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现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先生,但被告李先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尽管这件事的处理也不能说让人松了一口气,房地产公司有它的理由,但李先生的妻子与母亲起码没有失去的安身之所。所以,法律对于“贷款人失联”如何断定,又如何处理呢?

失联的情况分为主观和客观,像马航这种找不到人的情况自然属于后者。有乘机证明,飞机也一直未确认是否找到,符合的应该算是“未还款”的情况。笔者在知乎上看到@zhang M@和珂楽加冰的回答,一般贷款人失联时,首要检查的是签合同的地址确认单当时有没有签,然后,有担保人的约谈担保人。接着,身份证地址,常住地址,名下房产一个个查过去,接着亲人、朋友、同事、上司等等。在本案中有房地产公司做担保人,似乎银行让房地产公司偿还贷款即可。

而我们也不得不往坏的方面看看:如果一直失联下去怎么办?我国法律上还是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既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也包括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无先后顺序之分,法院在对公民宣告失踪后,会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及亲友担任。指定财产代管人无先后顺序之分,也无人员限制,以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为原则。

而宣告死亡只要满足下列情形其中任意一条,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与宣告失踪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具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前一顺序人不申请,后一顺序人无之分,即前一顺序人不申请,后一顺序人无权申请。(以上资料来自蒲公英法律网《中国公民马航“失联”后 法律如何处理其婚姻、财产、债务些事》)。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失联人的债务处理,债权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获得清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失联人宣告失踪、申请失联人宣告死亡。法院既然是以“法律地位及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为由驳回诉讼的,就说明少有2年时间李先生的家人可以等他回来,但我国法律规定债务诉讼时效为2年,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不过,诉讼时效也可以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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