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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积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积金管理    2015-09-02 11:55

[摘要]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省内异地缴存互认流程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分 、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省内异地缴存互认流程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三)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个人贷款。

二、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一)实现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缴存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缴存证明使用统一格式,并加盖 公章(示范文件见附件1)。

(三)接受异地贷款申请的各分 、管理部向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电话核实有关信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办人及查询电话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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