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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历 曾四次设市 到底哪个时间为准

唐山劳动日报  2015-08-18 15:22

[摘要] 唐山在历 曾有过4次设市,分别是1925年、1928年、1938年和1946年。现在学者们公认1928年设市不符合条件,1938年由日伪政权设市应当否定。那么余下来有争议的就是1925年设市说和1946年设市说。笔者认为,1925年设市说更符合实际,所以唐山设市时间应该认定为1925年。

唐山在历 曾有过4次设市,分别是1925年、1928年、1938年和1946年。现在学者们公认1928年设市不符合条件,1938年由日伪政权设市应当否定。那么余下来有争议的就是1925年设市说和1946年设市说。笔者认为,1925年设市说更符合实际,所以唐山设市时间应该认定为1925年。其理由如下:

一、唐山在《市自治制》的法律框架下设市

1921年7月北京 颁布的《市自治制》,是关于市制的 个性的立法。它规定市兼有地方 实体和自治团体两种性质,确立了国民 成立前中国市制的法律地位,认定“市为法人,乘监督官署之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自治各项事务”,在旧中国市制中明定市为法人的仅有此制。唐山依法设市,明确法人地位,符合《市自治制》法律精神。当然,《市自治制》虽然确立了市为 实体的法律地位,但市不是完整意义上的 区划建制,而是兼有自治团体的性质,唐山市也是一样。

1925年6月24日,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执 内务总长龚心湛发布临时执政令,即“直隶省属各地施行市自治制日期及区域令”,规定自1925年在直隶省所属指定各地施行市自治,“市自治制民国十四年七月一日于直隶省所属左列各地施行,其名称及区域均依本令所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唐山市以唐山镇为其区域”。唐山依 执政令设市,依法依令,正当合法。

20世纪20年代,中国军阀割据,群雄并起,北洋 没有制定城市共同的组织法,也不可能颁布通行的政令。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认中华民国临时执 是代表中国的合法 ,临时执政令是由具有合法性的 颁布的 令。因此,临时执 颁布的唐山设市令不能否认。

二、唐山实施过市自治制

有学者认为,唐山未实施过市自治制。比如,刘秉中先生认为,北京 颁布的有关包括唐山在内的“直隶省属各地施行市自治制”这一政令,“直到1926年4月段祺瑞 垮台,迄未执行,只是一纸空文”。赵竞存先生也持同样的看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唐山实施过市自治制。据朱文通先生考证,“与石门、唐山同时设市的,还有保定、通州、顺德(今邢台),上述5个自治市在国民党河北省 成立后存在了一段时间”。

笔者认为,唐山实施过市自治制,至少从1925年到1930年,有过唐山市的称谓。“自1925年至1930年间,在人们的口头上,唐山业已称市”,此时,人们已习惯称唐山为市了。另有两则史料值得重视:一是1928年在《中国国民党河北省党务指导委员会组织部工作报告》之《河北省各县市党务视察区域划分一览表》(1928年8月13日)内,开列全省139县5市为14个视察区,5市依次是唐山市、通州市、石门市、保定市、顺德市,分属 、六、九、十、十三区。同时制定的《河北省各县市党部等级一览表》,将保定市、石门市、唐山市划为一等,顺德市、通州市划为二等。二是1932年2月中国国民党河北省党务整理委员会编印的《中国国民党河北省党务统计报告》称:“本省各县市党部,除口北10县外,原有129县5市。其后顺德、石门、保定、通州裁撤,省 于遵化、迁安两县添设兴隆、都山两县,而党务仍由遵化、迁安办理,故有129县1市。”这里所说的“1市”,就是唐山市。也就是说,两则史料都提到唐山市。因1928年10月唐山设市未成,且其中一则资料又发生于酝酿设市的1928年8月13日,所以这里提到的“唐山市”应为1925年所设之唐山市。据考证,顺德、石门、保定、通州4市裁撤,是在1928年11月至1930年7月期间,而唐山市仍予保留。可见,唐山市至少在1930年还存在。另据1936年版《滦县志》“第八区编乡村庄 数目表”资料,“查第二十二、二十三、四十九、五十八、五十九5个编乡业于民国二十年划归唐山市管辖”,即官方纂修的《滦县志》记载了1931年滦县有5个编乡划归“唐山市”的情况。这又说明,直到1931年唐山市还没有被裁撤。上述资料表明,无论是民间口头流传还是官方正式记述,都有“唐山市”的说法。显然,唐山实施市自治制不是空穴来风。基于上述,应该承认唐山市自治制的存在。唐山实施的市自治制对日后唐山城市的管理体制、城市经济和市政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

三、唐山设有自治区域和市政公所

唐山设自治市后,在所限定的区域内实施。根据《市自治制》规定,普通市的政治 地位在县以下,“凡市以知县为直接监督”。也就是说,这一自治区域在 上仍隶属于滦县。显然,这一区域是市自治区域,不是市 区域,不具有一级 区划的意义,且它直接隶属于县 ,入县 范围,亦未突破城乡混一的 建制,但这恰是中国市制初创时期的典型特征,我们不能用中国市制成熟时期的“市”来衡量中国市制初创时期的“市”。正是因为初创时期的市制不完善,才有后来的发展与成熟。所以,尽管初创时期的唐山市制很不完备,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唐山市制的存在。并且,市自治制下的自治区域也为后来 区划建制提供了直接有益的范本。至于国民 的市制使城市相继摆脱县的控制、城 成为城市型地方区划建制的一级政权实体等,都是后来的事情。

关于唐山是否设有市政公所的问题,学术界颇有争议。如赵竞存先生认为,唐山是否设立市政公所,无考。王士立先生认为,唐山尽管一度设立市政公所,但不是一级政权机构。关于市政公所的性质,徐纯性先生认为,所谓市自治制的市政公所,实际上是依附于商会的一种工商自治组织,而不是一级 机关。戴均良先生则认为,市 机关为市政公所,它相当于 。

笔者认为,从市自治情况来看,设市政公所是普遍现象。就唐山而言,既然实施过市自治,并且存在了较长的时间,设立市自治机关是应有之义。至少在1925至1928年唐山自治市存续期间,作为自治的推进机关,应当设有市政公所或其他类似的机构。关于市政公所的性质,尽管不应视为近代意义的 机构,其职能基本上是市区社会服务性事务,但它后来所推进的自治活动,含有明显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的 职能。唐山市政公所或类似机构的成立,为以后 的成立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四、唐山市是中国市制初创时期的产物

北京 公布的《市自治制》,毕竟是具有合法地位的 颁布的法令,因而它也就是性的制度,对以后的中国城市制度改革具有较大的影响。1921年2月与7月广州 和北洋 先后颁布了《广州市暂行条例》和《市自治制》,中国市制正式诞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 的《市组织法》较北洋 的《市自治制》更为完备详尽。它规定市为独立的 区划建制,使过去兼有的自治团体成分完全消失。它不仅对市的各个方面均有规定,而且有市内区、坊、间、邻等下级区划和机构的设定。因此可以说,国民 《市组织法》的颁布,是我国市制完全确立的标志。应当承认,1946年国民 在唐山设市,是依国民 《市组织法》而设,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市制,是具有近代 区划建制意义的市制。而1925年北京 在唐山设市,是依《市自治制》而设,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市制,是中国城市市制初创时期的产物,但不能因此否认这是唐山设市之始。

综上所述,唐山设市的时间应该认定为1925年6月24日。

(本文作者闫永增博士系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和唐山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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