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利益。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实际,参照该细则执行。
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利益。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实际,参照该细则执行。
亮点
细则中,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配是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其中,保障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中要确定一定比例房源,专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承租、承购的保障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应腾退。
焦点问题:轮候制度咋执行?
“排队”等保障房农民工也有份儿
细则中规定,各地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并登记造册。
保障房实行“分类轮候、切块分配”。一般将轮候对象分三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
轮候期不超一年没轮上接着轮
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城镇低保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等可依据当地政策优先轮候。
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细则中要求,各地应加强对轮候对象的动态管理。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焦点问题:配租程序怎么走?
配租建议五步走确定房屋不调换
□分配方案的制定、报备和公布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前着手实施,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
保障性住房分配要制定分配方案,明确所分配项目的名称、地址、总套数、户型及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分配流程等内容。房源分配前15日内,分配方案应报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分配方案相关内容应在当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媒体公布。
□确定入围名单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已有房源数量和轮候人数确定入围名单。
当轮候人数小于或等于可供房源数量时,直接进入“确定房号”程序。
当轮候人数大于可供房源数量时,将房源根据各类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数情况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并按照入围人数和可供房源数1:1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分别确定入围名单。
房源分配过程中,应适当考虑配租户型、面积与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家庭结构等对应关系。
□确定房号
入围家庭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按顺序选定或抽取房号。对存在因老、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行动不便的家庭,有低楼层需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房屋一经确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各地可按照平等自愿、统一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调换管理办法,以满足承租人实际工作生活需要。
□公示
分配结果确定后,应将分配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等基本情况,及房源所在项目名称、分配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等信息,在本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市、县(市)级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上进行公示。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办理入住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焦点问题:配售房源咋分配?
先保租再配售想买房交申请
□制定出售计划
各地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应按照“保租控售”原则,制定出售计划,明确所出售项目名称、地址、总套数、户型、出售比例、出售价格等内容。出售计划报批审核后,应在本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申请
租住出售计划内保障性住房、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有购买意愿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购房申请。
□审核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户籍、房产、收入、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的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登记造册。
□确定承购人
登记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未超过出售计划时,登记造册的申请人均可确定为承购人;登记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超过出售计划时,可采取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按照承购家庭数和出售计划内房源数1:1的比例确定承购人。
□签订购房合同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承购人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合同应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产权登记
承购人付清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即可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后,该套住房及承购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
焦点问题:房源究竟分给谁?
公证机构监督抽签摇号“定夺”
□电脑摇号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存在电脑摇号环节的,电脑摇号程序应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软件开发单位设计,软件启用前应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方测试并出具测评报告。
□人工抽签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存在人工抽签环节的,抽签号球应当保证规格、重量、表面光滑度等指标一致。抽签一般应由参加抽签的群众推选或抽选的群众代表完成,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和实施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抽取号球。抽签前抽签箱及号球应当接受现场群众或公证机构检验。
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和人工抽签方式分配保障性住房,条件允许的,一般应当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未按规定抽签视为主动放弃
对于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焦点问题:啥情况下收回保障房?
承租承购保障房闲置半年要腾退
对于保障房的退出问题,细则规定,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所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法律、法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其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保障性住房。
房子该退不退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填写退出申请表,说明退房缘由。应退出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腾退通知书,告知其腾退缘由和腾退期限(一般为30日内)。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清算截至承租人完成搬迁时所产生的租金、补贴、违约金、赔偿金等,多退少补。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腾退住房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退还其所付房款,收回住房。
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腾退住房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做好退出登记。
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拒不腾退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等协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清退,直至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地要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通过将房屋租金缴纳、租赁期限等情况与小区门禁系统关联等方式,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问题。
焦点问题:保障房分配咋监管?
网上联审联查及时清退不宜群体
细则要求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户籍、房产、收入等情况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保障对象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的居住情况,是否出现违规出租、转借、转让、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保障对象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是否有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等情况。
动态监管的主要方式:动态监管应与年度复核相结合,并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社区证明、信函索证、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定期、不定期实地抽查等方式。
各地应积极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行多部门网上联审联查,及时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
畅通举报渠道专人盯岗受理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和监督电话。
畅通举报渠道,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并将举报查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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