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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继承诉讼等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查不动产

广州日报  2015-03-27 08:56

[摘要] 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后,与《条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昨日起在国土资源部发布并统一征求社会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后,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昨日起在国土资源部发布并统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今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细则》征求意见稿共8章137条,明确了不动产单元的概念。提炼出“权属界线”、“独立利用价值”、“封闭空间”三个关键特征,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共同组成的封闭范围为不动产单元。同时明确了登记簿的编制原则,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文/广州日报记者赖伟行

国家省市县实时共享登记信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按份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协议变更共有性质,以及就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共有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在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方面,《细则》明确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和接入服务,确保国家、省、市、县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公开查询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不动产除外。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也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此外,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而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或者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以及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都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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