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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审核的通知

唐山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04-20 08:07

[摘要]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审核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审核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

鉴于当前各地住房信息系统尚未与住房公积金系统实现联网数据共享,导致异地购房信息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审核,防止发生异地购房造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关于打击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异地购房提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购房提取范围按照既有规定执行,仅限于职工或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只限于购房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只限于单位在本市辖区外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购买(全款或贷款)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资料详见《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二、在异地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分中心、管理部需要通过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的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暂不予办理提取。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初次提取时,职工还需提供发放贷款的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已录入市中心系统异地准贷证明的不需提供),经过与发放贷款的异地公积金中心核实属实后予以办理提取。

偿还异地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初次提取时,职工还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用来核实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住房贷款信息与职工提供的贷款证明信息是否一致,经核实一致的予以办理提取。

三、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资料的审核与管理。一是加强提取审核。分中心、管理部应设专人负责异地购房提取的受理与审核办理,建立异地购房提取受理台账(见附表),对已受理的,拍照电子影像存档,告知职工3个工作日内通知能否提取。对提供虚假资料骗提的,按照《关于打击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加强提取风险防范。审核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掌握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辨伪识假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三是加强提取档案管理。异地购房提取档案材料留存应按中心业务档案要求进行归档,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需留存纸质原件。提取材料扫描要清晰,要素要齐全。四是中心政策法规处及审计处不定期对异地购房提取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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