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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新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提高了

燕赵晚报  2014-11-05 10:30

[摘要]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实施。《细则》就公积金缴存内容进行了调整,规定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提高了缴存基数标准。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实施。《细则》就公积金缴存内容进行了调整,规定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提高了缴存基数标准。

“以前缴存基数的标准为不低于所在市、县(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县(市)上一年度工资标准,《细则》的实施,意味着缴存公积金的标准提高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了缴存标准以后,缴存职工就可以享受到更高的贷款额度。

该人士解释说,《细则》在第三章共列出了10条对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指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还规定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工资总额项目构成,每年为职工核定调整一次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或7月,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管理部。

此外,《细则》第25条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结转资金按3个月定期利率计息,当年缴存资金按活期利率计息。

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职工可以通过拨打公积金中心客服电话12329、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jzgjj.cn、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通过管理部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此外,持有联名卡的职工,还可以通过持卡行自助终端或网站查询。(记者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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