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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通知

唐山住建局  2013-06-26 21:23

[摘要]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纠纷,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唐山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住建通字[2013]29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纠纷,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在销售现场显著的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7、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8、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9、“预售方案”;1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2、销控表。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基本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销售。

1、不得设立售楼处。

2、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到市住建局进行备案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不具备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否则将依法查处。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前,需到市住建局进行备案登记。若未备案进行代理销售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则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3、具备资格的经纪机构须将“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书公示于销售现场显著位置。

四、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需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刊播。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进行广告宣传时,需经市住建局同意,并出具手续完备证明后,方可进行刊播。同时,刊播的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及楼栋号。

五、进一步加强预售方案的管理。

根据建房[2010]53号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涉及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时,应明确:一是“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达到相应指标。”二是若采用集中供热,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影响较大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清出房地产市场。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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